聲請訴訟繫屬登記要準備多少擔保金?釋明本案請求與擔保金怎麼算(實務試算)
打不動產官司時,很多人聽說可以辦「訴訟繫屬登記」,把「這塊地正在打官司」註記到謄本上,警示第三人、阻卻對方把房子過戶給人頭。但一問到「那要先準備多少錢?」幾乎沒人答得出來——因為這件事沒有公定價,金額由法院個案裁量。本文就把「錢的問題」一次講清楚:要不要繳擔保金、怎麼算、為什麼釋明完足了法院還是可能要你繳、以及官司結束後怎麼把錢拿回來。
(想先了解這個制度是什麼、登記後對方還能不能賣房,可參考本系列〈訴訟繫屬登記是什麼〉;想知道從聲請到地政註記的完整步驟,請看〈訴訟繫屬登記聲請流程〉。)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一定要先繳擔保金嗎?
不一定。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6項規定,聲請訴訟繫屬登記時,原告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在裁定前還可以讓兩造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接著第7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而條文最後一句更關鍵——「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這句「亦同」的意思是:就算原告把本案請求釋明得很充分,法院仍然可以裁量命供擔保。換言之:
- 釋明不足 → 法院得命供擔保(補強把關)。
- 釋明完足 → 法院還是得命供擔保(不是一定免繳)。
所以擔保金不是「聲請的入場費」,而是法院依個案決定的把關工具。實務上確實有釋明充分、法院免命擔保即准予登記的案例,也有命供相當擔保的案例,端視個案而定。
這裡要特別注意條文用的是「得」而不是「應」——代表是法院的裁量權限,不是強制義務。聲請人沒辦法事先精準預測自己這件要不要繳、繳多少。
「釋明本案請求」是什麼?跟「證明」差在哪?
要理解擔保金為什麼這樣設計,得先搞懂「釋明」這兩個字。
釋明與證明是程度不同的兩個概念:
- 證明:要讓法官形成「確信」「堅強心證」,相信主張為真。這是打贏官司本案實體爭點所需的程度。
- 釋明:只要讓法官得到「薄弱心證」,相信你的主張「大概是真的」即可,程度明顯弱於證明。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時,原告要釋明的是「本案請求」——也就是就你本案主張的物權請求(例如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提出登記謄本、契約、起訴狀等資料,使法院相信你的物權請求「大致有理由」就夠了,不必達到打贏官司那種程度。
這裡有個容易混淆的重點:釋明的對象是「本案請求」,不是「保全的必要性」。這正是訴訟繫屬登記和假處分最大的差別——聲請假處分要釋明「請求」加上「假處分原因(保全必要性)」兩件事;聲請訴訟繫屬登記只要釋明「本案請求」一件事,門檻較低。
釋明完足了,為什麼法院還是可以要我繳擔保金?
這要回到民國106年(2017年)的修法背景。
訴訟繫屬登記制度是在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並非110年、也不是106年12月才生效)。修法把舊制「原告持已起訴證明就能登記」改成「法院裁定把關+釋明+必要時擔保+多層救濟」的新架構,核心目的就是防止濫用、保護被告。
第7項末句「其釋明完足者,亦同」就是這個防濫用設計的具體展現。立法者考量到:即使原告把本案請求釋明得很完整,被告仍可能因為謄本上多了「訴訟中」這個註記,而在融資、買賣、再設定抵押上吃虧、價格受影響。為了平衡雙方,法院保留了「即使你釋明很完整,我仍可命你先提一筆擔保」的裁量空間,萬一日後證明是濫用或本案敗訴,被告的損害有擔保物可以優先受償。
本文認為,理解這一點很重要:擔保金不是在懲罰聲請人,而是制度為了在「保障原告」與「不過度影響被告」之間取得平衡所設的緩衝。
訴訟繫屬登記的擔保金實務上怎麼算?(500萬不動產試算)
先講結論:沒有法定公式。法律只說法院「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屬法院職權裁量。立法理由與實務通常參照假扣押、假處分酌定擔保的方式,並設了一個天花板——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的擔保金額。
實務上常見的估算方式(請務必理解這只是估算、不是法定算式)是這樣推算的:
擔保金 ≈ 標的物價額 × 年息5% × 預估審理年數
背後的邏輯是:擔保金要填補的,是「對造因為這個登記、難以順利處分或利用標的物」期間所受的損害。實務常以法定利率年息5%來估算這段期間的損害金額。
試算範例:
| 項目 | 數字 |
|---|---|
| 標的不動產價額 | 500 萬元 |
| 年息 | 5% |
| 預估審理年數 | 約 6.5 年 |
| 估算擔保金 | 500萬 × 5% × 6.5 ≈ 162.5 萬元 |
要再三強調:上面這個162.5萬只是「按常見方式推算」的示意,實際金額仍由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標的價值、審理可能期間、釋明充分程度等)裁定,數字會因案而異,請不要拿這個數字去和對造或自己心裡「對帳」。
為什麼擔保金遠低於房屋的全部價值?
很多當事人一聽到要繳擔保金,第一反應是「那我是不是要先拿出整棟房子的價值?」——不必。
關鍵在於訴訟繫屬登記的本質:它不禁止、不限制被告處分。被告辦了這個登記之後,房子照樣可以賣、可以設定抵押,地政機關仍會受理過戶。它真正的作用是「破除善意取得+公示警示」,等於在謄本上貼一張警告標語,而不是把房子上鎖。
正因為被告並沒有「失去房子」,只是承受「處分受阻、延宕、價格被打折」這種有限的損害,所以擔保金是用來填補這部分有限損害,自然遠低於標的物全額。
也因為這個特性,訴訟繫屬登記的擔保金通常比真正凍結處分的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還低(假扣押、假處分因為直接鎖住標的、地政會擋過戶,被告損害更大,擔保比例實務上概略約為請求標的價值的三分之一上下,但這僅為概略印象、非法定比例,各法院裁量差異不小)。
這也是很多人選擇訴訟繫屬登記的原因——門檻與成本低。但相對的,它擋不住被告把房子賣掉這件事本身(只是讓買方不能主張善意取得)。如果你的目的是要「真正把對方的處分凍結住、防脫產」,那要考慮的是假處分,而不是訴訟繫屬登記,相對也要負擔較高的擔保。兩者的取捨,本系列〈訴訟繫屬登記是什麼〉有更完整的比較。
不是所有不動產官司都能聲請訴訟繫屬登記
談錢之前,還有個前提要先確認——你這件官司「能不能聲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訴訟繫屬登記,訴訟標的必須「基於物權關係」,且權利或標的物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立法理由明白寫道,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的權益。
簡單的判準是:原告起訴時,身分是「物權人」還是「債權人」?
- 我本來就是物權人(例如基於所有權請求塗銷不實的移轉登記、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 屬物權關係,原則上可以聲請。
- 我只是債權人,只有「請求」對方移轉的權利(例如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登記;終止借名登記後請求返還;主張優先承買權)→ 屬債權關係,原則上不可以聲請。
要特別提醒的是,有些題型實務見解並不一致。例如「分割共有物之訴」可否聲請,實務上見解分歧、須依個案判斷,不能一概斷言「一定可以」。這類有爭議的情形,建議在聲請前先與訴訟代理人評估,避免白繳費用又被駁回。物權/債權的界線怎麼劃、哪些訴訟可聲請哪些不行,〈訴訟繫屬登記聲請流程〉一文有更細的整理。
官司結束後,繳的擔保金可以拿回來嗎?
可以。擔保金不是付出去就沒了,它只是「暫時押在法院」,等條件成就就能聲請返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供擔保人(也就是聲請登記、繳了擔保金的原告)在下列情形下,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金:
- 應供擔保的原因消滅:例如訴訟繫屬登記已塗銷,登記造成的影響已不存在。
-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對造(被登記的一方)出具同意書,同意把擔保金退還。
- 訴訟終結後催告未行使權利: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而對方在期間內未行使。
第3款的「20日以上催告」是實務上最常用的途徑,但這裡有個反面提醒要給「被登記的一方」:如果你是被辦了訴訟繫屬登記、覺得受到損害想求償的人,一旦收到對方的催告通知,必須在期間內具體「行使權利」(例如對擔保金聲明參與分配、或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否則一旦期間經過你沒動作,擔保金就會被退還給原告,你的保障也就落空了。
關於濫用訴訟繫屬登記時被登記人可以怎麼求償,除了就擔保金優先受償,還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但訴訟繫屬登記沒有假處分那種法定無過失賠償條款,舉證責任較重)。這部分屬於進階議題,遇到具體狀況建議直接諮詢律師評估。
結語:擔保金是個案裁量,聲請前先請律師評估
整理本文重點:
-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不一定要繳擔保金,繳不繳、繳多少由法院個案裁量(民訴第254條第6項、第7項)。
- 即使「釋明完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第7項末句「亦同」、用「得」非「應」),這是106年修法防濫用的設計。
- 實務常見的估算方式是「標的物價額 × 5% × 預估審理年數」,500萬不動產約6.5年約162.5萬元——但這只是常見估算、非法定公式,實際以法院裁定為準。
- 擔保金遠低於房屋全額,因為這個登記不禁止被告處分,被告損害有限。
- 訴訟終結、塗銷後,依民訴第104條可聲請返還擔保金;被登記人若要求償,須在催告期間內行使權利。
不動產訴訟金額龐大、程序又涉及釋明、擔保金、地政註記時效(誰先到地政很關鍵)等環節,聲請前是否符合「物權關係」要件、釋明資料要怎麼準備、擔保金有沒有機會爭取免命或降低,都需要依個案具體評估。林俊賢律師在台中執業,專辦不動產與民事訴訟相關案件,若您正面臨不動產糾紛、想釐清能否聲請訴訟繫屬登記與相關費用,歡迎與林律師聯繫討論。
- 電話: (04) 22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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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一定要繳擔保金嗎?
- 不一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6項、第7項規定,聲請人只要「釋明本案請求」即可;釋明不足時,法院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即使釋明完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換句話說,繳不繳、繳多少都是法院個案裁量,並非每件都要繳,也沒有固定金額。
- 訴訟繫屬登記的擔保金大概要多少?
- 沒有法定公式。實務上常見的估算方式,是以「對造因登記難以順利處分標的物所受的損害」推算,常按法定利率年息5%、乘上預估審理年數計算,例如500萬元的不動產、審理約6.5年,約162.5萬元。但這只是常見估算,實際金額由法院斟酌個案裁定,請勿當成固定數字。
- 為什麼擔保金遠低於房屋的全部價值?
- 因為訴訟繫屬登記並不禁止被告處分不動產,被告仍可賣、可設定抵押。被告承受的只是「處分受阻、延宕」的有限損害,不是「喪失整棟房子」,所以擔保金顯著低於標的物全額,通常也低於真正凍結處分的假扣押擔保。
- 訴訟結束後,繳的擔保金可以拿回來嗎?
- 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訴訟終結並塗銷登記後,供擔保人得聲請返還擔保金;事由包含原因消滅、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或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對方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被登記的一方若要主張賠償,須在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擔保金會被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