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登記怎麼聲請?從聲請狀、地政註記到敗訴後塗銷的完整流程(被亂註記自救SOP)

類型 知識 最後更新 2026年6月21日

不動產官司一打就是好幾年,最怕的是對方趁訴訟期間把房子過戶給人頭,或設定抵押脫產。「訴訟繫屬登記」就是民事訴訟法為原告設計的一道公示防線——在謄本上註記「這塊不動產正在打官司」,讓任何想接手的第三人都看得到,事後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不過這套制度有很多細節容易做錯:聲請要件、釋明、擔保、競速但書、抗告與塗銷,每一步都對應到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特定項次。本文依現行條文,把原告「怎麼聲請」與被告「被亂註記怎麼自救」兩條路都走一遍。

訴訟繫屬登記是什麼?聲請前要先弄懂的兩件事

訴訟繫屬登記,是原告在不動產(或其他依法應登記之物權)訴訟中,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受訴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後,持裁定到地政事務所,在系爭不動產的登記簿上註記「目前有訴訟繫屬之事實」。它的性質是註記登記、屬行政上的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本身不生物權變動效力。

聲請之前,務必先弄懂兩件最常被誤會的事:

第一,繫屬登記不限制、不禁止被告處分。被告登記後仍然可以賣屋、可以設定抵押,地政機關照樣受理過戶。它的作用是「阻卻善意取得+公示警示」,不是把房子鎖住。換句話說,它只是「貼上一張警告標語」,而不是「上鎖」;要真正凍結對方處分,得另外聲請假處分。這兩者的差別,本系列〈訴訟繫屬登記、假處分、預告登記怎麼選〉有專篇比較。

第二,只有「物權關係」涉訟才能聲請。純債權請求,例如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契約移轉登記、返還借名登記物、確認優先承買權,原則上不能聲請繫屬登記。判準是「原告起訴時的身分」是物權人還是債權人——詳細的物權/債權界線,建議搭配本系列〈訴訟繫屬登記是什麼〉一起看。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要符合哪些要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繫屬登記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 聲請人是原告(含反訴原告)。被告不能聲請;被告要保全得走假處分。
  • 時點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案件已上第三審(法律審)就不能新為聲請。
  •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依法應登記」。這是最關鍵的限縮要件,立法理由明言要限於物權關係,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的權益。
  • 釋明本案請求(第6項),必要時供擔保(第7項)。

這裡要特別說明「釋明」與「擔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6項規定,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釋明的程度低於「證明」,只要讓法院產生薄弱心證、相信你的物權請求大致為真即可,提出登記謄本、契約、起訴狀等就是常見方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後為登記;而且條文末句明定「其釋明完足者,亦同」——也就是說,即使你釋明完整,法院仍然可以命你供擔保。這是民國106年修法為了防止濫用所設的重要把關,聲請前要先有「可能要繳一筆擔保金」的心理準備。擔保金怎麼估算,本系列〈訴訟繫屬登記擔保金怎麼算〉有專篇拆解。

原告聲請流程:從聲請狀到地政註記

整套聲請到註記的流程,可拆成五步:

第一步,遞聲請狀。 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受訴法院遞「民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狀」(司法院民事廳備有官方書狀範例可參考)。聲請狀要載明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依法應登記、並釋明本案請求,附上起訴狀繕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契約等釋明證據。

第二步,法院審查與裁定。 法院審查後,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最後作成裁定許可(可能附帶命供擔保)或駁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8項規定,許可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三步,供擔保(如經命供擔保)。 若法院命供擔保,原告須先向法院提存擔保金。

第四步,持裁定到地政申辦註記。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規定,原告持裁定向系爭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辦註記。

第五步,地政形式審查並完成註記。 地政機關採形式審查,核對裁定真正、標的標示與謄本相符、聲請人為裁定所載原告、是否已供擔保,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完成註記,不實質審查本案有無理由。

這裡有兩個原告必須掌握的時效重點:

競速但書(第9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但書規定,被告及第三人若已就同一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並經登記機關受理者,原告就不能再持裁定辦理註記。這等於是一場「誰先到地政」的競速——對方搶先把房子過戶申請送進地政並被受理,你的繫屬登記就卡不上去了。

不待裁定確定即可登記。 依司法院民事廳函釋與地政實務見解,當事人雖然可以抗告,但不待裁定確定即應依該裁定辦理登記;法院若命供擔保,原告供擔保後就可以「立刻」持裁定去地政申辦。這個設計就是要讓原告在取得許可裁定(並供擔保)後,第一時間搶下時效、阻卻善意取得,而不必苦等抗告程序終結。

被告被亂註記怎麼自救?抗告、撤銷、塗銷三條路

如果你是被告(被登記人),認為對方的繫屬登記聲請不該准、或註記已經沒有存在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給了三層救濟,務必照項次操作:

第一層:抗告(第254條第10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0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准許或駁回的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特別注意: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也就是抗告只有一次機會,立法目的是要儘速確定登記狀態,所以這一關要一次把理由講足。

第二層:撤銷許可裁定(第254條第11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規定,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的裁定;本案若已繫屬第三審,則向原裁定許可的法院聲請。這條路在訴訟進行中就可以走,不必等到案件終結,例如原告主張的物權基礎已不存在、或情況已明顯改變時,就是聲請撤銷的時機。

第三層:塗銷(第254條第12項,末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規定,訴訟終結(判決確定、撤回、和解、調解成立)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地政實務上,塗銷註記通常備齊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申請人身分證明與法院證明正本即可辦理,多為免費、數個工作天內完成。

提醒一點:以上三條都是針對「民事面」的救濟。如果你不服的是地政機關的註記行為本身,那是另一條路,下一段說明。

原告本案敗訴或濫用註記,被告能求償嗎?

如果原告濫行聲請、或本案最終敗訴,被告因為謄本被註記「訴訟中」而導致融資談不成、買方卻步、價格受影響等損害,可以循三條路求償,建議並行評估:

  • 就擔保金優先受償(第254條第7項)。 法院命原告供的擔保金,正是用來擔保被登記人可能受到的損害;被告的損害可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機能類似假扣押、假處分的擔保。
  • 侵權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原告濫行聲請致權利人受有損害(例如銀行不貸、買方放棄交易),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但要注意,繫屬登記沒有假處分那種法定的無過失賠償條款,被告須就對方行為的不法、故意或過失、損害與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舉證負擔較重。
  • 在擔保金返還程序中主張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訴訟終結、塗銷後,供擔保的原告可以聲請返還擔保金;其中一種事由是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對方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反過來說,被登記人要主張賠償,就必須在催告或通知的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擔保金一旦被返還,保障就落空了。

至於有沒有把握求償成功、能拿回多少,因為涉及損害認定與舉證,須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本文不宜給出確定承諾,建議由訴訟代理人就你的卷證評估。

對地政機關的註記不服,要走哪條路?

很多人以為對地政的繫屬註記不服就去提訴願,這是常見的誤區。因為繫屬註記性質上是行政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能提訴願、也不能提撤銷訴訟

正確的公法救濟是: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註記違法損害其權利,得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該註記。要分清楚的是:民事面的不服(不服法院准許聲請)走第254條第10項抗告或第11項撤銷;公法面的不服(針對地政機關的註記行為)才走行政訴訟一般給付。兩條路的對象與程序完全不同,走錯就白費功夫。

分割共有物等爭議題,能不能聲請?

實務上有些題型見解分歧,最典型的就是「分割共有物之訴」可否聲請繫屬登記。分割共有物之訴是物權形成之訴,肯定見解認為可以聲請;但也有否定見解認為分割判決確定即生效、無待登記,不符「依法應登記」要件。又如基於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行為並請求回復登記,是否屬「基於物權關係」,實務上也須個案判斷標的性質。

對於這類有爭議的題型,本文認為應採保守態度:不宜斷言「一定可以聲請」,而要依個案標的性質與承審法院見解判斷。 與其自行嘗試而被駁回、甚至錯失時效,不如先請訴訟代理人就你的訴訟標的定性、評估聲請的成功機會與替代方案(例如改走假處分)。

結語:時效與定性,決定這道防線守不守得住

訴訟繫屬登記是不動產訴訟中成本相對低、又能有效阻卻善意取得的工具,但它的成敗高度取決於兩件事:一是「定性」——你的訴訟標的到底是物權還是債權;二是「時效」——能不能在對方過戶之前搶先註記(第9項競速但書)。聲請狀怎麼寫、釋明證據怎麼備、擔保金怎麼估、要不要併用假處分凍結處分,每一步都需要專業判斷。

如果你正面臨不動產糾紛、擔心對方脫產,或被對方亂註記繫屬登記、急著塗銷,建議及早諮詢,由律師依你的卷證規劃聲請或自救的完整方案。

  • 電話: (04) 22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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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禹盛法律事務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10號6樓

—— 禹盛法律事務所.林俊賢律師

常見問題

訴訟繫屬登記一定要等裁定確定才能去地政註記嗎?
不必。依司法院民事廳函釋與地政實務見解,當事人雖然可以抗告,但不待裁定確定即應依裁定辦理登記;法院若命供擔保,原告供擔保後就可以立刻持裁定到地政申辦註記,搶在對方過戶之前阻卻善意取得。
被告被亂註記訴訟繫屬登記,可以怎麼救濟?
可分三層: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0項抗告(一次,對抗告法院裁定不得再抗告);二是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依第11項聲請撤銷許可裁定;三是訴訟終結或裁定被廢棄、撤銷確定後,依第12項聲請塗銷。若因不當註記受有損害,另可主張損害賠償。
對地政機關的繫屬註記不服,可以提訴願嗎?
不行。繫屬註記性質上是行政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提訴願或撤銷訴訟。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註記違法損害其權利,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該註記;至於民事面的不服,仍走第254條第10項抗告或第11項撤銷。
原告本案敗訴後,被告可以拿回損失嗎?
可以循三條路:就法院所命的擔保金優先受償、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以及在原告聲請返還擔保金的程序中主張權利。要提醒的是,繫屬登記沒有假處分那種法定的無過失賠償條款,被告須就對方的不法與過失負舉證責任。
標籤 訴訟繫屬登記不動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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