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成功案例:未禮讓來車右轉肇事逃逸
案件背景
駕駛人丙在路口右轉時未禮讓對向直行來車,機車騎士乙煞車不及撞上丙的車輛,造成左手肘及膝蓋擦傷、左肩拉傷。丙在事故發生當下明知已造成乙受傷,卻未停車查看、未提供任何協助,也未留下聯絡資訊,直接駛離現場。
警方接獲通報後展開調查,很快鎖定丙的車輛。乙對丙提出告訴,丙因此面臨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兩項罪名。
(化名處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
肇事逃逸罪有多嚴重?
許多駕駛人低估了「離開現場」這個動作的法律後果。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
- 肇事逃逸致人傷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在「6月以上」這個門檻——這代表法官即使從輕量刑,最低也是6個月有期徒刑,而且無法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僅適用於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換言之,若未能爭取到緩刑,當事人就必須入監服刑。
相較之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的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且屬於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撤回告訴,這部分的刑責就消失。
這也是為什麼在肇事逃逸案件中,律師的辯護策略至關重要。
律師的辯護策略
林俊賢律師接案後,研判本案有兩個核心目標:
第一步:處理過失傷害部分。 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若能促成和解、讓被害人撤回告訴,這項罪名即不成立。律師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進行協商,最終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撤回過失傷害的告訴。
第二步:爭取肇事逃逸罪的緩刑。 肇事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追究也無法撤回。律師向法院提出以下有利因素:
- 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已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獲得諒解
- 被害人傷勢屬輕傷,非重大傷亡案件
- 當事人無前科,符合緩刑要件
判決結果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最低刑度),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更重要的是,法院採納律師主張,宣告緩刑2年。
這代表當事人在緩刑期間只要不再犯罪、未被撤銷緩刑,就無須入監服刑,也不需要實際繳納易科罰金。
發生車禍後的正確處理步驟
不論事故大小,肇事後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以下是發生車禍時應該做的事:
- 立即停車:將車輛停在安全位置,開啟警示燈
- 查看傷者狀況:確認對方是否受傷,必要時撥打119叫救護車
- 報警處理:撥打110報案,等待員警到場製作筆錄
- 保全現場證據:用手機拍攝事故現場、車損、傷勢照片
- 交換聯絡資訊:與對方互留姓名、電話、車牌號碼及保險資訊
- 通知保險公司:儘速聯繫強制險及任意險的保險公司
即使認為自己沒有肇事責任,也絕對不要離開現場。責任歸屬由警方和鑑定機關認定,但離開現場這個行為本身就已構成獨立的犯罪。
本案啟示
本案當事人因為一時心存僥倖離開現場,讓原本可能只是過失傷害的輕微案件,升級為最低6個月起跳的肇事逃逸重罪。幸而透過律師的專業辯護,成功促成和解、撤回告訴,並爭取到緩刑,才免於入監。
如果正面臨肇事逃逸或交通刑事案件的困擾,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把握黃金辯護時機。林俊賢律師在交通刑事案件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歡迎來電或透過網站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