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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109年2、3月間某日,一名名為○○○的人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聯繫小吳,告訴小吳說只要提供自己的金融卡及密碼,就可以獲取帳戶進、出金額的3%佣金作為報酬。為了獲得報酬,小吳於109年3月11日先將自己郵局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並依○○○的指示,隔天到嘉義市的肯德基KFC餐廳,將自己的金融卡及寫有密碼的紙條交給另外一名不詳身分的人。同時,○○○所屬的詐騙集團成員也以假身分結識被害人,用各種事由要求被害人匯款到指定帳戶,其中在3月18日,詐騙集團成員謊稱高血壓住院需醫療費用,要求被害人匯款9萬元到小吳的帳戶,詐騙集團再以國外提款等方式,將被害人匯入的款項提領殆盡。被害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警方透過追查金融機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才循線查出這起詐欺案件。
小吳是一名菲律賓人,因為工作才來台灣,沒想到一個不謹慎就誤觸法網。他擔心自己如果留下前科的話,可能沒辦法繼續留在台灣工作,所以委請林俊賢律師來處理案件。
(為保障當事人,以上當事人名稱皆為化名)
涉及刑責
刑法 第 339 條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第 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律師辦案結果
小吳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 2 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1 萬元,但獲判緩刑 3 年。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被撤銷緩刑,就不用入監執行,也不用繳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