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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小李於110年3月15日透過LINE與名為「○○○」的人聯繫,○○○向小李表示公司需要租用帳戶,願意以每期租金 5,000 元的代價向小李租用帳戶, 5 天為 1 期,月領 3 萬元,另每期有固定獎金 2,000 元。小李同意提供自己的三信銀行、台中銀行及郵局等 3 帳戶供○○○使用。小李依對方指示,於110年3月15日,以LINE將 3 帳戶金融卡密碼傳送給○○○,同日中午,在彰化縣田中鎮的統一超商門市,以店到店交貨便寄件方式,寄送 3 帳戶的存摺、金融卡給○○○指定的人。隨後,○○○及其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小李所提供的帳戶,對 5 名被害人進行詐騙,讓他們匯款到小李的銀行帳戶後,立即領出。
小李為了求職誤遭詐騙集團利誘而出租帳戶,間接幫助詐騙集團,害 5 名民眾被詐騙,也害自己惹上官司,感到懊悔與無助。但為了幫自己爭取較好的訴訟結果,他決定委任林俊賢律師來當自己的辯護人。
(為保障當事人,以上當事人名稱皆為化名)
涉及刑責
刑法 第 339 條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第 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律師辦案結果
小李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 2 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1 萬元,但獲判緩刑 2 年。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被撤銷緩刑,就不用入監執行,也不用繳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