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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小錢和小孫是夫妻,109年5月29日晚上,小孫在Facebook招聘頁面上收到了自稱為「○○○」的人發來的出租帳戶牟利訊息。○○○開出了每個帳戶每月可收取 3 萬元租金的條件,及每人最多可以出租 7 個帳戶的限制,夫妻兩人不敵高利誘惑便同意出租帳戶。109年5月31日,他們在彰化縣社頭鄉的全家便利超商將 10 個帳戶的提款卡和存摺寄給○○○指定的收件人,並在寄送前按對方要求修改了提款卡的密碼。接著,○○○所屬的詐騙集團立即將該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使用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假冒是被害人親友借款等詐騙手法對被害人進行詐騙,讓他們陷入錯誤,並匯款到小錢或小孫的帳戶中,然後詐騙集團的提款車手攜帶提款卡前往提領現金。被害人發現異常後報警,警方經過調查後了解了事情的全貌。
小錢和小孫知道自己必須為提供帳戶的行為負擔法律責任,他們非常擔心,因此向林俊賢律師諮詢,以瞭解他們的法律權利和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諮詢後他們決定委任林律師來為他們辯護。
(為保障當事人,以上當事人名稱皆為化名)
涉及刑責
刑法 第 339 條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第 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律師辦案結果
小錢和小孫兩人都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2 萬元。但兩人也都獲判緩刑 3 年。兩人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被撤銷緩刑,並依和解書內容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就不用入監執行,也不用繳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