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解析 2023年4月15日

公然侮辱判例:在公園辱罵他人遭提告

公然侮辱告訴乃論和解

案件事實

被告甲○○某日騎乘機車進入台中市昌福公園園區內。當時在公園中的被害人見狀,上前告知被告公園內禁止騎乘機車,請被告將機車牽出去。被告不但未遵從勸告,其機車還撞傷了被害人飼養的小狗。

被告不僅沒有道歉,反而心生不滿,當場以台語粗話辱罵被害人。當時公園內有其他民眾在場,辱罵行為發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環境中。被害人不堪受辱,當場報警並提出刑事告訴。

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被告起初否認曾經辱罵被害人。然而,檢察官傳喚當時在場的證人,證人明確證述聽聞被告以粗話辱罵被害人的經過。檢察官據此認定事證充分,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涉及的法律條文與構成要件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構成要件有兩個核心元素:「公然」與「侮辱」。

什麼算「公然」?

「公然」是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不以實際上確有多數人看到或聽到為必要,只要處於「可能被不特定人感知」的狀態即可。常見符合「公然」要件的場所與情境包括:

  • 公園、廣場、街道、商場等公共場所
  • 公寓大樓的走廊、電梯間、中庭等公共區域
  • 辦公室內有多名同事在場的情況
  • 社群媒體的公開貼文、公開留言區
  • LINE 群組(多人群組通常被認定為「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相反地,僅有兩人在密閉空間內的一對一對話,通常不構成「公然」。

什麼算「侮辱」?

「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輕蔑表示,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實務上常見被認定為侮辱的言語包括:台語的三字經、五字經等粗話,「白痴」「神經病」「不要臉」等貶抑性用語,以及帶有性別歧視或人身攻擊的言詞。

需要注意的是,侮辱與「誹謗」不同。侮辱是抽象的謾罵(例如罵人三字經),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誹謗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說某人偷東西)。兩者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法律效果也不同。

法院判決與量刑理由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構成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量刑理由包括:

  • 被告自己違反台中市公園管理規定在園區內騎機車,不僅不接受合理勸告,還反過來辱罵好意提醒的民眾,犯罪動機不值同情
  • 機車撞傷被害人的小狗後未表示歉意,態度惡劣
  • 使用粗俗言語的行為有違社會生活中基本的相互尊重
  • 被告雖在審理中認罪,但自始未嘗試與被害人和解或提出任何賠償
  • 綜合考量被告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犯罪情節

律師觀點與實務建議

林俊賢律師指出,公然侮辱罪是刑法中法定刑最輕的罪名之一,但許多人忽略的是:即使只判罰金,它仍然是刑事犯罪紀錄。一旦留下前科,在求職、申請移民、考公職等場合都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且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告訴,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被告不會留下前科。

和解是最有效的解決途徑

林律師在實務中處理過許多公然侮辱案件,經驗顯示:多數案件都能透過和解解決。和解的重點不只在金額,更在於態度。以下是林律師的實務建議:

  1. 越早和解越好:在偵查階段就開始接觸被害人,不要等到起訴後才想和解,越拖對方態度可能越強硬。
  2. 真誠道歉是關鍵:許多被害人提告的主要原因是「嚥不下這口氣」,一封誠懇的道歉書、當面鄭重道歉,往往比賠償金額更能打動對方。
  3. 和解金額參考:公然侮辱案件的和解金額通常在1萬至5萬元之間,視侮辱的嚴重程度、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社經地位而定。
  4. 書面和解並載明撤告:和解書中應明確記載被害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的條款,避免付了和解金卻沒有撤告的窘境。
  5. 協商不成可委任律師:如果自行聯繫被害人遭拒,或對方開出不合理的條件,委任律師作為中間人往往能讓溝通更順暢。律師可以客觀分析雙方的法律地位,找到合理的落點。

預防勝於治療

林律師也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衝突或不快時,即使對方有錯在先,也應控制情緒、避免口出惡言。一句衝動之下的粗話,可能換來的是數萬元的和解金支出和數月的訴訟困擾。

如果您正面臨公然侮辱的告訴,或者需要協助進行和解談判,歡迎聯繫林俊賢律師進行諮詢,及早處理才能在告訴期限內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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