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完整應對指南
收到地檢署傳票,和收到警局通知書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把地檢署傳票和警局通知書搞混,其實兩者的法律效力和性質差異很大。
警局通知書是警察機關發出的,請你到派出所或分局做筆錄,屬於偵查的前端階段。如果你是先收到警局通知書做過筆錄,之後又收到地檢署傳票,代表案件已經進入檢察官偵辦的階段,可以參考另一篇關於警局通知書應對的說明,了解做筆錄的注意事項。
地檢署傳票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所簽發的正式傳喚文書,要求你到地方檢察署出庭接受偵訊。傳票上會記載被傳人的姓名、案由、應到的日期和處所,並會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法律後果。
簡單來說,地檢署傳票的強制力和正式程度都比警局通知書高出許多,務必認真對待。
傳票上寫的是「被告」還是「證人」?這很重要
收到傳票後,第一件事就是看清楚傳票上記載你的身分是被告還是證人。這兩種身分的權利和義務差別非常大。
被告傳票
如果傳票上記載你是被告,代表檢察官認為你可能涉及某件刑事案件,需要你到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檢察官在訊問前必須告知你以下權利:
- 你所涉的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 你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 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律師)。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可以依法請求法律扶助(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扶律師)
- 你可以請求調查有利於你的證據
證人傳票
如果傳票上記載你是證人,代表你可能知悉某件案件的相關事實,檢察官需要你到庭作證。證人原則上有作證和具結的義務,但如果回答可能讓自己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依法可以拒絕證言。
提醒: 實務上有些案件,你一開始是證人身分,但在偵查過程中可能被轉為被告。如果你在作證過程中感覺到問題方向不對,隨時可以要求確認自己的訴訟身分。
收到地檢署傳票可以不去嗎?
不可以。收到地檢署傳票,你一定要去。
這一點和警局通知書不同。地檢署傳票是檢察官依法簽發的正式傳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可以核發拘票。也就是說,如果你收到傳票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去,檢察官可以核發拘票,派法警或警察到你的住所、工作場所把你強制帶到地檢署。
被拘提到案和主動出庭,在檢察官的觀感上有天壤之別。主動出庭代表你有配合偵查的誠意,被拘提則可能讓檢察官認為你有逃亡或藏匿之虞,這對後續的處分結果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傳票上的時間真的有困難怎麼辦?
你可以在開庭前致電傳票上記載的股別書記官電話,說明原因並申請改期。常見的正當理由包括:住院、出國(須提供證明)、因工作確實無法配合等。但一定要事先聯繫,不能直接不去。
出庭前要準備什麼?
必帶物品
- 身分證正本:這是報到時核對身分用的,一定要帶
- 傳票正本:上面有案號、股別、報到時間等重要資訊
- 相關資料:如果手邊有與案件相關的文件、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等,整理一份帶著
了解案件狀況
- 仔細閱讀傳票上的「案由」欄位,了解涉及的是什麼罪名
- 回想與案件相關的事實經過,尤其是時間點和關鍵細節
- 如果之前在警局做過筆錄,回想一下當時說了什麼,到偵查庭的陳述最好一致
衣著與態度
穿著乾淨整齊即可,不需要特別正式,但也不要過於隨便。態度上保持禮貌、冷靜,稱呼檢察官為「檢察官」。
偵查庭的流程是什麼?
到了地檢署之後,大致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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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攜帶身分證和傳票到指定報到處。報到後在等候區等待,書記官會叫名字或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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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偵查庭:偵查庭通常是一間不大的辦公室型態的房間,裡面有檢察官、書記官,可能還有其他當事人或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所以不會有旁聽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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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確認與權利告知:檢察官會先確認你的身分資料。如果你是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檢察官必須告知你的權利,包括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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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檢察官會針對案件事實進行提問,你逐一回答。整個過程書記官會製作筆錄,同時全程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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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筆錄:訊問結束後,書記官會將筆錄列印出來讓你核對。這一步非常重要,請逐字逐句仔細閱讀,確認每一句話都是你的真實意思。如果有不正確的地方,當場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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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離開:確認筆錄無誤後簽名。如果案件當天偵結,檢察官可能當庭告知結果;如果還需要繼續偵查,你就回家等後續通知。
整個偵查庭過程通常在 30 分鐘到 1 小時左右,但也可能因案件複雜度而拉長。
在偵查庭應該注意什麼?
偵查不公開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這意味著偵查過程中所知悉的內容,你不應該對外公開或洩漏。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雖然目前對一般民眾沒有直接罰則,但如果因此妨礙偵查,可能會有不利的影響。
回答要誠實但有策略
被告有緘默權,你可以選擇不回答某些問題。被告本來就沒有據實陳述的義務(不會構成偽證),但若刻意虛構情節、甚至反過來誣指他人犯罪,可能另涉誣告;而且不實陳述一旦被識破,也會在後續程序中嚴重損害你的可信度。
實務上常見當事人因為緊張,回答得太快、太模糊,或者為了「看起來無辜」而過度解釋,反而讓情況更複雜。如果你不確定某個問題該怎麼回答,可以說「我需要想一下」或「我不確定」,不要急著回答。
筆錄簽名前務必仔細核對
偵查筆錄和警詢筆錄一樣,一旦簽名就很難推翻。如果你發現筆錄記載的內容與你實際陳述不同,一定要當場要求修改,不要怕麻煩。
什麼時候需要請律師?
以下幾種情況,建議你在出庭前務必先諮詢律師,或請律師陪同出庭:
- 你是以被告身分被傳喚:身為被告,你面對的是國家的追訴權力,有專業律師在旁協助,能確保你的權利不被忽略
- 案件涉及重罪:如詐欺、毒品、洗錢、傷害致死等可能判處較重刑度的案件
- 你不了解為什麼被傳喚:搞不清楚案件狀況,更需要律師幫你釐清和準備
- 之前在警局的筆錄可能有問題:如果你認為之前的筆錄紀錄不正確,或是當時沒有律師陪同而說了不利的話
- 檢察官可能提出認罪協商:是否認罪、如何爭取較有利的處分,這些判斷需要專業律師的經驗
律師陪同出庭偵查庭,可以在訊問過程中適時提供法律建議,也能確保檢察官的問話方式合法、筆錄記載正確。
出庭前的最後提醒
收到地檢署傳票代表案件已經進入檢察官偵辦的正式階段,不論你是被告還是證人,都不能掉以輕心。偵查庭的陳述和筆錄會成為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的重要依據,甚至在後續審判中被引用。
實務上有太多案例是當事人在偵查庭因為沒有律師陪同,說了不利於自己的話,到了審判階段才發現問題,卻為時已晚。如果你收到了地檢署傳票,尤其是以被告身分被傳喚,提前諮詢律師絕對是最值得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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