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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
甲○○在某日晚上駕駛著自用小客車沿北屯區昌平東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當行經昌平東六路與崇德八路交岔路口時,逕行左轉,結果撞上正在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倒地並因而受有下唇1.5及0.5公分撕裂傷、胸部及背部鈍挫傷之傷害。因此,甲○○涉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以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規定,構成過失傷害罪,被台中地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觸犯罪名
⇴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事發當時駕駛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被害人受有傷害,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
法官量刑
被告於肇事後立即向警方自首,並且在警員到達現場後也馬上承認自己是肇事者,根據刑法第62條前段的規定,被告的自首行為可以作為減輕其刑的因素。經審酌被告的行為、應負之責任程度、被害人所受傷害情形及被告的犯後態度,並考量雙方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無法成立和解,以及被告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法官最後判處甲○○被告拘役50日。
律師叮嚀
在道路交通中,遵守交通法規與注意交通安全是每一位駕駛人應盡的義務。本案中被告的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了被害人受傷,因而被提告,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案件是可以經由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結案。但可惜的是,被告提出的賠償金額不被被害人所接受,無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讓其撤回告訴,所以法官還是得作出一個判決。民眾如果發生類似車禍案件時,可以適時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以在和解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為他們具備法律知識和談判技巧,可以幫助雙方達成公平且可行的協議。如果只有被告和被害人自行協商,可能會因為雙方知識不足或情緒因素影響,而無法達成理想的和解方案,因此讓律師幫忙去跟被害人談和解通常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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