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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因為急著用錢或是本身信用不良無法向銀行申貸,所以透過廣告找上代辦公司辦理貸款。如果找到的是一般合法貸款業者或代辦機構,要擔心的可能是代辦費是否過高或是能否貸款成功的問題。但萬一找到的是詐騙集團偽裝的代辦公司,那煩人問題可就接踵而來。
被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在詐欺集團的犯罪行為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由於詐欺集團無法直接將詐騙所得款項匯入自己的帳戶,因此需要透過人頭帳戶的方式將詐騙所得款項收入,進而掩蓋金流來源及實際去向,避免被司法機關追查與扣押。而人頭帳戶的取得,通常是透過收購、借用或是騙取等方式進行,代辦貸款就是騙取方式的其中一種。
詐騙集團為了取信貸款人,會若有其事的詢問想貸款的額度及工作、信用等個人資訊,然後以評分不足無法過件為由,提出幫貸款人製造金流美化帳戶的建議,讓貸款人寄出存摺跟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帳戶一旦到手之後,詐欺集團就開始對被害人詐騙,讓被害人匯款到貸款人的帳戶,然後迅速提領一空。被害人發覺被騙報案後,貸款人的帳戶馬上就會變成警示帳戶。
法官怎麼看待辦貸款提供帳戶這件事
大部分的法官認為,在現今金融機構貸款的實務中,金融機構會考慮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不良債信紀錄、收入穩定性以及是否提供擔保品等情況。而與此相對應的,金融帳戶內是否有金錢進出與核貸與否並無必然關係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很少會因為借款人在短期內有頻繁或高額的資金流動紀錄,就核准貸款申請。即使有些借款人可能想利用這種方法來美化自己的帳面,金融機構仍然可以透過聯合徵信系統來查詢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在今天各項金融資訊都已普遍為各金融機構所能輕易查悉的情況下,想要隱瞞金融機構的查核已經變得相當困難。因此,借款人實際上並不需要提供金融機構的帳戶給他人製造資金流動的情況,以此來美化自己的帳面。
法院如何論罪科刑
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讓詐欺集團成員行騙,並藉由該帳戶隱匿詐欺取財的金流,以逃避司法追緝,違反了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之規定。根據刑法第55條,當一行為觸犯多個罪名時,應以其中最重的罪行量刑處罰。詐欺取財罪刑責較輕,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洗錢罪刑責則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詐欺取財罪刑責較輕,故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論斷處理。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若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罪,而非實際參與,且其情節較正犯輕微者,可以從輕或減輕其刑。被告提供人頭帳戶雖然幫助犯罪行為的發生,但其犯意與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相比較輕微,故可以從輕或減輕其刑。
律師在人頭帳戶案件中的重要性
律師在人頭帳戶案件中可以為被告提供法律協助和建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了解被告的案情,幫助被告了解其所面臨的罪名和可能的刑罰。
- 確認證據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進行相應的辯護策略。
- 協助被告收集相應的證據,如銀行交易記錄、通訊記錄、對話紀錄等,以幫助辯護。
- 就被告的情況向檢察官或法院提交答辯狀,表述被告的辯護觀點和事實情況。
- 在審判程序中代表被告出庭辯護,為被告爭取減刑或緩刑的可能性。
總之,律師可以幫助被告確保其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並盡力爭取合理的辯護結果。如果財力許可的話,應尋找一位擅長處理人頭帳戶案件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即使財力有限,也可以尋求如法扶等機構的協助,不要隨便處理甚至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