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了一些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常見法律問題。
問題目錄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最高是多少?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相關醫療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相關醫療費用範圍:
- 急救費用:包括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 診療費用:
- 受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的給付範圍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的費用。
- 非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的項目,如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的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的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
- 非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的平均費用標準。但如果請求權人提供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的證明文件,則按受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的規定核付。
- 受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接送費用: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的合理交通費用。
- 看護費用:受害人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的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自行負擔的病房費差額每日限額是多少?
病房費差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膳食費每日限額是多少?
膳食費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接送費用的限額是多少?
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看護費用的每日限額是多少?最多可以給付幾天?
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自行負擔的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的限額是多少?
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的限額是多少?
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限額是多少?
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時,失能程度分為幾個等級?
失能程度分為十五個等級,每個等級對應的給付標準如下:
- 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 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 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 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 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 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 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 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 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 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 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 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 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 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 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的任一項目時,應如何給付?
保險公司在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失能時,給付失能賠償金的具體辦法如下:
- 單一項目失能:
- 如果受害人的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任一項目,則按該項目的失能等級給付賠償金。
- 多項目失能的處理:
- 如果受害人的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兩個或更多項目,則按以下規定辦理:
- 一般規定:通常按最高的失能等級給付賠償金。
- 第十四至第一等級:如果符合第十四至第一等級中的兩個或以上項目,則按最高等級再升一等級給付。但如果最高等級已是第一等級,則按第一等級給付。
- 第八至第一等級:如果符合第八至第一等級中的兩個或以上項目,則按最高等級再升二等級給付。但如果最高等級已是第二等級或以上,則按第一等級給付。
- 第五至第一等級:如果符合第五至第一等級中的兩個或以上項目,則按最高等級再升三等級給付。但如果最高等級已是第三等級或以上,則按第一等級給付。
- 合計額限制:如果按照上述規定給付的金額超過各該等級失能分別計算後的合計額,則應按合計額給付賠償金。
- 如果受害人的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兩個或更多項目,則按以下規定辦理: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時,應如何給付?
在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計算並給付賠償金具體內容如下:
- 加重失能的處理:
- 如果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原有的失能程度加重,保險公司應按照加重後的失能等級給付賠償金,但要扣除原先已經給付的失能賠償金。
- 失能惡化或死亡的處理:
- 如果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經領取了失能給付,但後來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失能程度或死亡,保險公司應比照上述方式扣除已經領取的失能賠償金後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時,死亡給付是多少?
如果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應支付的死亡給付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的金額合計最高是多少?
每次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事故導致的死亡給付、失能給付以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的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保險公司對於受害人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可要求受害人提供哪些文件或檢驗?
如果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提供的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保險公司還可以要求受害人到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的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的醫院進行檢驗查證。診斷書及檢驗查證的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說的汽車包括哪些類型的車輛?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車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所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公路法第2條第10款則規定,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此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明定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亦為汽車。
如果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加害人需要有過失才能請求保險賠付嗎?
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也就是說,強制汽車責任險屬於無過失責任保險,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給付。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各指的是誰?
要保人是指申請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契約並負擔保險費之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險人是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自然人或法人。簡而言之,要保人為繳納保險費並對保險契約負責之人,而被保險人則為受保險契約保障之人或法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分別指的是誰?
- 加害人:加害人是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也就是說,只要是因汽車的使用或管理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無論是汽車的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均可視為加害人。
- 受害人:受害人是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也就是說,只要是因汽車交通事故而受到傷害或死亡的人,無論是車內乘客、行人、其他車輛駕駛人或乘客等,均可視為受害人。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哪些人有權請求保險賠付?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人員有權請求保險賠付:
- 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身體傷害或死亡之人,得向肇事車輛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 死亡受害人之遺屬: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之受害人之遺屬,得向肇事車輛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遺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的「被保險汽車」和「未保險汽車」各是什麼意思?
被保險汽車是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投保汽車責任險之汽車,且已依法投保並繳納保險費者。也就是說,只要是依法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且已完成投保程序並繳納保險費的汽車,均可視為被保險汽車。
未保險汽車是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投保汽車責任險之汽車,而未依法投保者。也就是說,凡是依法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但未投保,為未保險汽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指的「汽車交通事故」是什麼?
汽車交通事故是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也就是說,只要是因汽車的使用或管理而導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到傷害或死亡,均可視為汽車交通事故。
保險賠付請求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保險賠付請求的時效為
- 在知悉損害發生和保險人後兩年內未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將消滅。
- 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已逾十年,保險賠償請求權仍將消滅。
要保人在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需要說明哪些事項?
要保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
- 汽車種類:汽車種類是指汽車的廠牌、型號、排氣量、座位數等基本資訊。
- 使用性質:汽車使用性質是指汽車的使用目的和方式,例如自用、營業、營業載客、營業貨運等。不同使用性質的汽車,其風險程度不同,保險費率也存在差異。
- 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和車身號碼是唯一識別汽車的標誌。
- 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
在什麼情況下要保人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要保人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契約,除非有下列情事之一:
- 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 被保險汽車報廢。
- 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要保人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要保人重複訂立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後來生效的保險公司可以撤銷後來生效的保險契約。即使在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也可以撤銷後來生效的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經撤銷後,保險公司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將剩餘的保險費退還給要保人。
當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應在多久內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應在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保險金。這意味著,一旦請求權人提交了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保險公司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保險金的支付。
如果保險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規定的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保險公司應按年利一分(1%)支付遲延利息。
在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不需要負責給付保險金?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保險公司(保險人)可以不負保險給付的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 故意行為:如果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是因為故意行為導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需要負責保險給付。
- 從事犯罪行為:如果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是因為從事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不需要負責保險給付。
如果有多個請求權人,而其中一人或多人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保險公司不會因某些請求權人的不當行為而拒絕給付給所有請求權人,而是扣除不當行為者應得部分後,將剩餘部分給付給其他無過錯的請求權人。
在什麼情況下即使被保險人有過錯,保險公司仍需負責給付保險金?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即使被保險人有過錯,保險公司仍需負責保險給付,但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後代位行使對被保險人的追償權。具體內容如下:
- 飲酒後駕駛: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且其吐氣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定的標準。
- 吸食毒品或管制藥品:被保險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 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導致事故。
- 犯罪行為或逃避拘捕:被保險人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1條規定而駕車。
即使在上述情況下,保險公司仍需根據法律規定對請求權人負責保險給付,但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的追償權。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在支付了賠償金後,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這部分金額。
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已經進行了部分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保險人)應如何處理保險金的給付?
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對受害人進行了部分賠償,保險公司僅需在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中扣除已賠償的金額後,對剩餘部分負責給付。例如,如果保險金額是200萬元,被保險人已賠償50萬元,那麼保險公司只需給付剩餘的150萬元。
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先行賠償,保險公司應在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將這部分金額支付給被保險人。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已賠償了50萬元,保險公司在支付受害人保險金後,可以將這50萬元補償給被保險人。
如果請求權人(受害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特別約定,規定不得扣除被保險人已賠償的金額,那麼保險公司應按照這個約定處理,不扣除已賠償的金額。
被保險人可以將保險公司支付給受害人的保險金從總賠償金額中扣除嗎?
保險公司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進行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應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如果受害人要求被保險人賠償,而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部分賠償金,被保險人可以將這部分已支付的金額從總賠償金額中扣除。
例如受害人要求被保險人賠償300萬元,而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200萬元的保險給付,那麼被保險人只需再支付剩下的100萬元即可。
如果汽車交通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保險公司可以怎樣處理?
如果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給付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的求償權。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金後,有權向導致事故的第三人追討賠償,但追討的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公司所支付的保險金。
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保險公司無代位求償的權利。如果汽車交通事故是由上述親屬的故意行為所致,保險公司仍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
當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應該怎樣處理?
在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相關當事人應如下處理:
- 事故後的緊急處理:
- 護送受害人急救: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的醫療院所進行急救。如果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則不在此限。
- 報警及通知保險公司:
- 報警處理: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或憲兵機關處理。
- 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在事故發生後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請求權人(受害人或其家屬)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
- 與保險公司合作:
- 提供資料及文件: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相關的人證、物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文件。
即使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了上述處理義務,保險公司仍需負責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保險公司蒙受損失,則他們需要賠償保險公司的損失。
如果同一事故涉及多輛汽車,應該如何處理?
當同一汽車交通事故涉及多輛汽車時,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如下:
- 全部為被保險汽車的情況:
- 如果事故涉及的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請求權人可以要求各應負給付義務的保險公司連帶進行保險給付。
- 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汽車的情況:
- 這類汽車通常指的是未保險的汽車或其他特定情況下的汽車。
- 如果事故涉及的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的汽車,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汽車的情況:
- 如果事故涉及的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的汽車,請求權人可以要求各應負給付義務的保險公司和特別補償基金連帶進行保險給付或補償。
保險公司之間或保險公司與特別補償基金之間,應按照其所應給付或補償的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責任。
如果請求權人有其他保險,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絕或減少給付?
當請求權人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保險給付時,保險公司不能因請求權人擁有其他種類的保險而拒絕或減少保險給付。無論請求權人是否擁有其他種類的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付責任不得因其他保險而受到影響。
在什麼情況下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情形如下:
-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汽車無法查明。
-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的汽車: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汽車是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的。如果對於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的認定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的保險公司暫先給付保險金。
-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汽車是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如果事故中的所有汽車都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各事故汽車的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