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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判例:在公園辱罵他人遭提告


犯罪事實

甲○○在臺中市長福公園內騎乘機車,因為被害人告知公園禁止騎乘機車而心生不滿,且被害人飼養的小狗亦被甲○○的機車輾傷,甲○○於是辱罵「我不會甩×妳,我不會×小妳,妳不會給人×,遇到我妳會×小一輩子,妳全家會×小一世人(臺語)」,被害人便報警處理並提告。甲○○否認有公然侮辱的行為,但根據被害人和證人的證述,檢察官認為案件事證確定,便將甲○○起訴。

觸犯罪名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的情況下,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等方式,對個人進行抽象或模糊的辱罵,意在使其感到難堪並貶低其評價。公園毫無疑問是公共場所,甲○○在公園以難聽的言語辱罵被害人,是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法官量刑

法官認為甲○○先是在公園內騎摩托車違反了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並且沒有控制自己的情緒,使用了不雅的言語辱罵被害人,這種行為不符合法治觀念,並且損害了被害人的名譽和社會評價。甲○○雖然在地院審理時承認犯罪,但他至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基於這些情況,考慮到甲○○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危害程度,以及教育智識程度和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

律師叮嚀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公共場所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的情況下,使用不雅的言詞來辱罵他人,是不合法的,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雖然刑責不重,但卻會留下前科紀錄。因此,萬一不小心觸犯了公然侮辱,最好可以跟被害人和解,讓對方可以撤回告訴。若自己無法說服對方或是對方要求不合理,可考慮尋求律師援助,由律師出面協調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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