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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判例:到郵局提款機提領詐騙贓款


犯罪事實

甲○○在民國111年8月加入了一個由3人以上組成的詐騙犯罪集團,擔任車手的角色,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欺的款項。該詐騙集團成員打電話給被害人,偽裝成世界展望會的工作人員,謊稱他們錯誤地刷了被害人的信用卡,因此要求被害人將銀行帳戶裡的所有款項轉到指定的帳戶。被害人被騙以為是真的,於是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提供的帳戶。甲○○接著根據指示,到台中漢口路郵局自動提款機提領款項後,再到曉明公園將款項交給指定成員,甲○○因此獲得4,000元的酬勞。

觸犯罪名

⇴參與犯罪組織罪

本案涉及的詐欺犯罪組織是由3人以上組成的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

⇴加重詐欺罪

甲○○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告訴人的財物,已經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罪行,構成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罪

加重詐欺罪的最輕刑罰為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的特定犯罪。該詐欺集團將錢匯入人頭帳戶並提領,以掩飾和隱匿贓款的去向和所在地。因此,甲○○的行為已經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的洗錢行為,應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一般洗錢罪。

法官量刑

法官考慮到甲○○正值壯年,卻未遵循正當途徑獲得穩定的經濟收入,反而貪圖不法之財,加入詐欺集團並負責領取贓款。甲○○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分工合作,共同執行詐欺計劃,嚴重損害了財產交易的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人際信任關係,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利益。此外,製造金流斷點使執法機構難以查緝犯罪,加大了被害人追討被詐騙金額的困難程度,對社會治安和經濟金融秩序構成威脅,這些行為都應受到譴責。然而,考慮到甲○○在犯罪後一直坦承其罪行,態度相對良好,並應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和洗錢防制法中有關自白可減輕刑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甲○○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參與情況、自述的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和經濟狀況等各種因素,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律師叮嚀

這個車手案例涉及到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和洗錢罪,罪責不輕。作為律師,我們提醒民眾要警惕此類詐騙行為,另外也呼籲民眾不要被金錢誘惑而加入詐騙集團,以免官司上身。如果碰到類似的問題,應該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並且在配合調查時誠實坦白,以便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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