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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成功案例➾車手一審被判1年5月,上訴成功爭取緩刑

案情提要

小周曾經應邀成為詐欺集團的車手,於108年7月1日接獲車手頭的指示,前往台中市神岡區的全聯福利中心及便利商店提領贓款。完成任務後,小周將提款卡及贓款交還給車手頭,獲得了 4,000 元的報酬。可是,不久後小周就被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涉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起訴,並在一審被判處 1 年 5 個月有期徒刑。

小周覺得法官判得太重,不服判決,所以委任林俊賢律師提起上訴,希望可以向二審法官爭取緩刑或輕判。

(為保障當事人,以上當事人名稱皆為化名)

涉及刑責

刑法 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第 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辦案結果

二審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小周有期徒刑 1 年 1 個月,並且緩刑 2 年。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被撤銷緩刑,就不用入監執行,也不用繳罰金。